(一)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(社保)
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政府主办的社会医疗保险,这项制度的实施为保障学生的医疗待遇,特别是在减轻患大病、重病学生家庭负担起到了很好的作用。
1.参保对象:我校在籍就读的全日制学生。
2.参保待遇:门诊治疗(含急诊,下同)、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、住院治疗(含急诊留院观察、家庭病床,下同)、转外地就医、院外检查(治疗)、生育医疗费补助等待遇。
3.参保额度:门诊医疗费(最高4000元/年)、住院医疗费(最高30万元/年)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(最高25万元/年)。具体如下:
门诊医疗费 |
住院医疗费(年度内累计计算,发生数30万元以上基金不支付) |
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,发生数25万元以上基金不支付 |
起付线 以下 |
起付线至 4万元(含) |
4万元至 30万元(含) |
年度累计4000元(含)以下,三级医院基金支付30%,社区医院基金支付60%,其他医院基金支付45% |
由个人自负起付线额度:三级医院1200元 ;其他医院600元 ;社区医院300元 |
社区医院基金支付85%;三级及其他医院基金支付80%,其余个人承担 |
社区医院基金支付90%;三级及其他医院基金支付85%,其余个人承担 |
统筹基金支付80%,个人承担20% |
4.参保缴费:医疗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,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30元,其中个人缴纳150元,政府补助180元。
5.参保办法:新生入学时一次性完成4年缴费(五年制为5年),每年每人150元,学校一次性代为投保。学生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。新生入学当年的9月1日-12月31日,为赠送享受期。本市户籍学生中重点优抚对象、一级和二级残疾人、低保对象、扶助对象、国家供养对象(包括“五保”人员、“三无”人员及孤儿),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助,本市户籍低保边缘家庭成员,其个人应缴纳部分由财政按50%的比例给予补助。如果因各种原因在学制中途退出参加市区居民医保的,一次性缴费部分的剩余年度可办理退费手续。
6.就医结算:
(1)本地就医:学生凭本人的《医保卡》(或社保卡)和《居民医疗保险证历本》,在市区定点医院和本校医务室自由选择就医,医疗费通过刷卡方式结算,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,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院按规定记账后与市医保中心结算。参保人员未持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(除急诊、卡丢失、卡未做出等特殊情况),医保基金不能报销。
(2)外地就医:因病需转外地就医、进行特殊病种治疗及回原籍地住院的,应事先通过宁波定点医院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核准手续。在原籍地或实习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,不再需要提供学校证明等材料,可就近到各级经办机构办理。
7.政策咨询:
(1)校内:学生处,行政楼201,电话:0574-88130124;
(2)校外: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,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,电话:12333,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项政策以文件为准,详见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(网址http://rsj.ningbo.gov.cn)。
(二)学生综合保险(学平险)
1.学生综合保险(简称学平险)是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补充,学生发生意外可提供最高达20万的保险赔付,提供最高5万元的除社保外的意外医疗费用,提供最高20万的住院补充医疗等,具有“低保费、高保障”的特点。
2.学平险的保费为100元,自愿投保。学校针对每学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会给予100元的学平险补助。更加具体的政策,可到校后向辅导员了解情况,或向学校学生处电话咨询(0574-88130124)。